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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献遗失、损坏赔偿管理规定

  • 发布时间:2012-05-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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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对盗窃图书馆文献者,报请学校依法处理,并追回原文献;如无法追回原文献,除罚款200元外,还需按遗失文献规定进行赔偿。

2. 遗失文献资料者,以同样版本实物赔偿为原则,并交纳文献加工费5 /册。如无法赔偿与原书相同版本的书籍,则视原书的副本量、出版年代进行赔偿,并交纳文献加工费5/册。

11992年后出版的中文图书按原书价的5倍赔偿;1992年前(含1992 年)出版的中文图书按原书价的10倍赔偿。

2)外文图书国内版赔偿办法同中文图书;国外原版图书按原书价的10倍赔偿;孤本、绝版、珍贵书刊、画册等文献按原书价的15倍赔偿。

3)全套分卷中一册或一部分,在无法赔偿原样文献时,按全套书总价的5-10倍赔偿。

4)遗失书刊应及时办理赔偿手续;如果遗失图书已逾期,在赔偿的同时需如数交纳逾期费。

3. 读者如有批点、划线、涂改、污损等损坏书刊的行为,按下列情况处理:

1)若用铅笔批划、涂改书刊,要求借书人擦净,并予以批评教育;若用圆珠笔、钢笔、毛笔等勾画、涂改或撕掉插图,丢失其他附件时,视情节按原书价2倍赔偿。

2)污损严重、影响文献继续使用者,按遗失条款处理。

3)撕毁文献,按原价5倍赔偿,并通报批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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